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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某公司、镇江某某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91民初1349号 原告:江苏某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X,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北京瀛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北京瀛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某某某经营部,住所地镇江。 经营者:宗某某,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镇江市。 原告江苏某某某公司与被告镇江某某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某某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某某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江苏某某某公司已预交5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