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91民初1349号
原告:江苏某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X,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北京瀛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北京瀛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某某某经营部,住所地镇江。
经营者:宗某某,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镇江市。
原告江苏某某某公司与被告镇江某某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某某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某某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江苏某某某公司已预交5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