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14552号
原告:江阴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9423298Y,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刘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煜斌,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37719298,住所地苏州市太仓港口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爱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TWWU34,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阴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江阴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元(江阴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