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02民初24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2元、保全费1,89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