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盛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枣庄康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02民初24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2元、保全费1,89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