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肥城弘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郓城县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盛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25民初13149号 原告:郓城县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丁里长镇晁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盛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高新区康王西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方路5716号30号楼2单元602号。 被告:肥城弘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高新区康王西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郓城县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盛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肥城弘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郓城县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0.34元,收取计4335.17元,由原告郓城县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