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1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昱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安生和,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电力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州电力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下简称电力通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在2008年2月23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与被告电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电力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9510元;2、被告电力公司支付原告代通知金4634元。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我方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我方只是承认由于工作量偶然增加,公司分别在2010年亚运会期间、2013年12月、2014年12月临时雇佣过被上诉人,每次雇佣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工作地点不定,未确认将被上诉人固定安排在芳村区巡线。被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
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称其一直在电力通信公司工作八年,工作证也是该司所发,现其不承认与我方的劳动关系,而推脱给上诉人,我并不清楚其与上诉人是何关系。
原审被告电力通信公司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请。上诉人以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具体工作情况**不清,认定存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具体理由如下:1、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并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的原告由***招聘入职,负责芳村区域巡线工作,依据是各方陈述及双方证据,该事实认定说明**工作单位是上诉人,但并没有直接认定上诉人与**存在劳动关系。2、上诉人为我方提供光缆维护服务,我方与其按时结算,其具体如何安排其人员及工作,采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与我方无关,也与本案无关。3、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用工关系,其双方如有争议应另案解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与我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方与被上诉人无论从事实上还是形式上均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本案经仲裁、一审均认定我方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a、我方招聘员工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所聘用的员工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我方从未聘用被上诉人,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b、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与我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被上诉人工作单位显示是上诉人,被上诉人是经上诉人安排为我方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c、被上诉人由上诉人的***招聘入职,由其安排具体工作,工资由***发放,**的招聘入职、工作安排、报酬支付均由上诉人公司负责,我司未以用人单位名义长期稳定对其进行管理,我方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原审判决**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上诉人未对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视为服从原审判决;其次,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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