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822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日照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嬴州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日照基础工程公司、山东嬴州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20万元,原告提供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日照基础工程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账号为156510010********号银行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