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9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尼亚,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17974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广州市黄埔区博展物流园A区中的17台充电桩等设备及相关附属配件[判决书(附件二设备清单)所列]返还给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并向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因无法返还其中1台干式变压器的设备价格177888.66元;向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961193.55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另向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3731元。因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返还××台充电桩等设备及相关附属配件[判决书(附件二设备清单)所列]的义务,于2022年10月26日已经执行完毕。 三、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立案起计算一年);诉讼保全被冻结的中国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8月18日),实际控制扣划××元,待扣除执行费××元后发放申请执行人案款××元。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多方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洁 审判员 李 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