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5754号
申请人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林晓燕。
委托代理人颜森兴,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思敏,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考记。
申请人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粤0306执保4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航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民支行所设账户40×××08的账户存款,查封、冻结价值以人民币37,500元为限。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航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民支行所设账户40×××08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