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20325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36号核达中远通A座厂房1层-9层、B座1-7层、C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6353E。
法定代表人罗厚斌。
委托代理人王海艳,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一号路领亚工业园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02075。
负责人赵晓华。
被告(反诉原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新亚电子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08837。
法定代表人林晓燕。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森兴,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被告均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304元,由原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881元,由被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嘉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