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740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林灏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一号路领亚工业园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02075。

法定代表人:赵晓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60000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保单号:ASHZ001Z0120Q001899N】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9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少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罗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