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财保105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林灏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路领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02075。
法定代表人:赵晓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60000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保单号:ASHZ001Z0120Q001899N】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9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柳 海 涛
人民陪审员 陈 耿 鑫
人民陪审员 饶 家 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