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8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向志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林晓燕。
上诉人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7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2年2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袁国生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韦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