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17974号
原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长江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7165W。
法定代表人:林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普,浙江浙杭(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集成正街9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59DK5017。
法定代表人:向志忠。
原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跑山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向志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8年7月3日签订的《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和2019年7月2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租赁设备(详见设备清单),若不能返还,则请求折价赔偿2461611.5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837000元(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每月77000元计算至确认合同解除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8470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尚欠837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每期逾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每期次月11日起按日利率5‰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719950元,实际计至全部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3日签订了《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由被告提供场地和业务,原告提供资金、技术及后台系统,共同创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后为了运营和管理方便,双方又于2019年7月2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博展物流园A区充电站内的所有设备(包括变压器、充电桩及附属设施)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自2019年7月1日开始至2026年8月31日,每期租金7.7万元,由被告在次月1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之后,原告根据约定将博展A区充电站内的所有设备租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到目前为止仅支付了第1至10期的租金共计770000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已到期11个月的租金共计847000元未支付,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停止服务后的开通费10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到期租金837000元。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及《民法典》第752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被告支付到期租金和逾期违约金。另外,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引入第三方提供充电运营服务,从而导致《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已经实际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跑山奔公司书面答辩称:原告的起诉状所述并非全部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与客户签订充电协议,并与博展物业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由原告出资建设该场地所有设备和工程,利润按纯利润各占74%及26%分成,双方按该协议履行了一年。到2019年7月,因黄埔区对新能源充电运营补贴的标准是投资项目及成立公司必须在黄埔区内,故本项目由被告来申请补贴款,但资产必须要在申请单位才符合申请条件,故双方拟定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同时约定如果收回利润不够支付租赁款,由原告先行垫付,再用补贴款偿还。为了让融资租赁成为事实,而充电站实际收入每月不超过20000元,最后由原告的员工林赞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志忠的个人银行账户每月转账50000元,再从被告公账转入原告公账,从而把融资租赁做成实账。向志忠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3月24日、4月21日、5月25日收到林赞转入的50000元,于6月29日收到40000元。之后分别于12月8日、12月9日向林赞转出100000元,于12月10日向林赞转出90000元。被告则于2019年8月14日向原告支付110000元(加上7月前欠原告的33000元),又分别于9月21日、11月28日、12月30日、2020年1月17日、2月27日、3月24日、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向原告支付77000元,于2021年3月10日支付10000元,共计向原告付款813000元,即融资租赁款支付至2020年5月。从6月至12月充电站共计充电610000度,每度服务费0.53元即323300元,每度电损0.6元×5%即18300元,每月开支29000元即7个月开支为203000元,323300-18300-203000=102000元。当时原告员工林赞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按每月20000元支付租赁费,因为按计算达不到这个标准,所以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原告在2021年1月23日没有收到融资租赁款就停止了后台运作,导致客户严重不信任,所有充电车辆不在项目充电站充电,一定要付款后才供电,被告在3月10日凑到10000元,原告才开通一半电桩运营,但每个月利润不够缴付站场开支,到5月19日已将全部后台关闭。被告曾与原告沟通,请求原告在618京东节开放充电桩给客户使用,并继续跟客户合作,但被原告拒绝,导致合作合同完全失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根据庭审情况和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3日,原告新亚公司(乙方)与被告跑山奔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合同鉴于部分载明:甲方在广州黄埔××园区××路篮球场,有场地可供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使用,愿意提供给乙方使用并合作推进纯电动汽车运营业务。乙方为扩展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规模,需要在黄埔××园区××路篮球场场地建设纯电动汽车充电场站,愿意与甲方合作推进该项业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同在博展物流园区和沙元篮球场场地合作建设充电场站事宜达成协议,由甲方提供场地和业务,乙方提供资金、技术及后台系统,双方共同创造绿色环保安全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合同第二条合作模式约定:(一)根据甲方与充电需求方(京东)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同时根据甲方与场地所有方或有权处置该场地的物业运营方(博展物业+伍玉玲合同)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为准;(二)甲方已在场地所有投入按照双方协商或第三方评估的价格回收给乙方(含工程),付完款启动合同。1.博展园区内量势现有配电工程及8台充电桩的充电设施,因暂时未能和量势公司取得联系,为保证该园区项目的正常进行,该部分暂时搁置,待甲乙双方与量势协商通过后再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处理;2.经过双方协商约定乙方收购甲方在博展前期充电设施线缆耗材和工程施工费用,具体费用见附件;3.经过双方协商约定乙方收购甲方在博展+沙元前期充电设施线缆耗材和工程施工费用(工程约71万元,明细清单为准),如后期甲方主导的其他项目无法落地,乙方则收购甲方在该场地的5台金威源品牌的充电桩(22.5万元),场地及电费押金按物业开具给甲方的金额转给乙方,由甲方开具收据给乙方;4.付款方式:乙方根据协议价格首次付款70%,其余部分在乙方充电服务费分成中冲抵,直至余下30%款项冲抵完成;如6个月乙方充电服务费未能冲抵完30%余下款项,剩余款项则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第三条约定服务费分成模式为总收入(服务费)-场地租金=分成金额,比例模式为收取费用(电费+服务费)-南方电网电费(或物业电费)甲方占26%,乙方占74%,国家补贴由甲方提出申请占60%乙方负责办理占40%。第九条约定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7月2日止2023年7月1日。
2019年7月2日,新亚公司(甲方)与跑山奔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鉴于甲方已经完成了在广州市黄埔区博展物流园A区建成充电站,为了运营和管理方便,双方协商一致如下:一、由甲方将该充电站所有设备(包括变压器、充电桩及附属设施)全部融资租赁给乙方,甲方有义务与责任配合乙方完成与乙方系统平台的对接,并对自身系统进行必要维护。二、租期从2019年7月1日开始至2026年8月31日。三、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在次月10日之前支付给甲方融资费用77000元。四、甲方负责租赁期内充电桩的维护,维护费用由甲方负担。五、甲乙双方完全履行以上义务后,乙方以壹圆回购本协议约束地址内所有设备。收购之前乙方有义务对即将交付的所有设备做最后一次性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或整改隐患建议。六、由于乙方未按期付款,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停止该充电站运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追溯融资费用且按日息千分之五追偿违约金。甲方在收到款项后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开通所有服务。……九、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同日,新亚公司与跑山奔公司还签订一份备忘录,载明由于新亚公司已将博展物流园A区的设备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全部融资租赁给跑山奔公司,现将合同实施之前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2019年7月,跑山奔公司付给新亚公司33000元,从8月开始每月付给新亚公司77000元,直到2026年9月10日前融资租赁费。二、新亚公司提供现有产品的第三方认证证书,认证费由新亚公司负责。三、若补贴政策需要,除融资合同外仍需购销合同发票的,新亚公司给予开具发票,金额在300万元以内。
庭审中,新亚公司述称,其基于开拓市场的需要与跑山奔公司合作充电桩项目,由其出资在博展物流园改造供电设备并提供17台充电设备,充电站运营一年后,因未达到预期利润,双方经协商变更合作模式,在2019年7月2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为设备租赁合同,之后双方按照该合同履行,未再进行分红,跑山奔公司支付了2019年7月之前的欠付款项33000元以及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的租金770000元,另于2021年3月10日支付10000元,共计支付813000元。
跑山奔公司则述称,签订租赁合同后双方有继续分红,其付给新亚公司共计813000元,扣除补贴720000元,差额部分就是新亚公司分得的分红款,跑山奔公司同意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不同意解除《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认为双方应按合作协议继续履行。跑山奔公司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向志忠与新亚公司员工林赞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2月28日,向志忠向林赞发送:“真实情况是:1.融资租赁方案10万度以内2万元/月,本身就是有问题,都要跑山奔掏钱出来填补,跑山奔也没有这份钱来填啊?要找投资方来填也不现实。2.如果要是在能赚钱的时候找个人来投资,一次性转让出去肯定没问题,但现在要人家掏上几十上百万元的人怎么看得上?3.跑山奔让新亚来运营我是一万个愿意,但除了博展A以外的怎么弄?给个方案赐教。”
关于请求返还的设备,新亚公司提交了一份设备清单,清单共计78项,包括17台直流双枪充电桩、3台高压成套配电柜、1台干式变压器,以及相关附属配件,其中干式变压器的价格177888.66元,新亚公司提供了工程报价书予以佐证。跑山奔公司确认设备清单及工程报价书的真实性,表示除了1台变压器之外的其他设备均可以返还,因安装时拆除了工业园原来的变压器并由施工人员自行处置了,现场已经安装了符合双方合作要求的变压器,该变压器同时供整个园区用电使用,无法拆除。
关于充电桩使用情况,双方均确认2021年5月新亚公司将充电桩后台关闭,至今未再开通使用。
另查明,根据跑山奔公司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向志忠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向志忠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3月24日、4月21日、5月25日收到林赞转账50000元,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林赞转账40000元;向志忠分别于2020年12月8日、12月9日向林赞转账100000元,于2020年12月10日向林赞转账90000元。向志忠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及2020年1月13日、2月27日、3月23日、4月28日、5月21日出具借据或借条确认借到林赞50000元,借款金额合计300000元。跑山奔公司主张林赞向向志忠出借的款项既是借款也是新亚公司给跑山奔公司的补助款,双方约定以林赞名义出借。新亚公司则主张借款与本案并无关联,跑山奔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新亚公司请求资金支持,公司员工林赞以个人借款形式向跑山奔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志忠出借共计340000元,向志忠出具了300000元的借条,并已陆续还清所有借款。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裁判。新亚公司与跑山奔公司之间签订的《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应否解除;二是新亚公司主张跑山奔公司返还租赁设备能否支持;三是跑山奔公司应支付新亚公司的租金及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新亚公司主张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后,则双方之间合作模式变更为设备租赁关系,且跑山奔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引入第三方提供充电运营服务,导致《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实际无法继续履行,故诉请解除《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合作的充电桩项目包括博展物流园区项目以及沙元联达路篮球场项目,而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仅涉及博展物流园A区建设的17台充电桩项目,显然不能视为对《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项下所有合作项目的变更;其次,《融资租赁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解除《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不能作为对《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的合意解除行为,且跑山奔公司当庭明确不同意解除《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再次,新亚公司明确案涉纠纷系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而《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争议属于合作合同纠纷,两者属于不同性质,且《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涉及双方合作的其他项目,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因此,新亚公司在本案中诉请解除《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若双方就《充电设施运营项目合作协议》的履行存在争议,可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融资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跑山奔公司必须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融资费用77000元,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跑山奔公司已超过三个月未按期支付租金,该行为已构成违约。《融资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由于乙方未按期付款,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停止该充电站运营……”经查,新亚公司在2021年5月19日关闭了充电站的后台,之后未再开通,该行为应产生新亚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停止充电站运营的法律效力,而一旦关闭后台,跑山奔公司即可同时知悉,可视为解除合同的主张已通知到跑山奔公司。跑山奔公司在新亚公司关闭后台之后一直未有补足租金,并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其对新亚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无异议。因此,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应自2021年5月19日起解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跑山奔公司应向新亚公司返还合同项下设备。关于需返还的设备,跑山奔公司确认新亚公司提交的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二设备清单),故本院对该设备清单予以认可,跑山奔公司应向新亚公司返还设备清单上的设备及相关附属配件。跑山奔公司表示原来的变压器已经被处理无法恢复原状,新装的干式变压器用于整个园区的供电,故该台干式变压器无法返还新亚公司。本院认为,该台干式变压器正在使用于整个园区供电,确实不宜直接拆除返还,跑山奔公司应承担因无法返还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故跑山奔公司应按照该台干式变压器的价格向新亚公司赔偿177888.66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双方陈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后,跑山奔公司向新亚公司支付了共计8130000元,该事实经双方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其中33000元,新亚公司主张是跑山奔公司欠付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的款项,因跑山奔公司在答辩意见中亦表示该33000元系2020年7月之前的欠付款项,故不应认定为支付租金。跑山奔公司已支付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的租金770000元,则尚欠的租金为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19日的租金。至于租金标准,跑山奔公司辩称《融资租赁合同》是为了申领补贴款而签订,双方约定由新亚公司员工林赞向跑山奔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志忠每月转账50000元,再由跑山奔公司向新亚公司每月转账77000元,从而把融资租赁做成实账,当时林赞要求跑山奔公司按每月20000元支付租赁费,因为跑山奔公司经计算认为达不到这个标准,所以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也就是说,跑山奔公司认为每月租金实际由新亚公司补贴50000元,但据查明,林赞支付给向志忠的款项,向志忠出具了借条并有偿还借款的行为,应属于两人之间的借款,而非跑山奔公司主张的补助款,且同时跑山奔公司亦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向新亚公司支付租金,故跑山奔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查明事实,本院对跑山奔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每月租金为77000元,双方应按此标准履行。经计算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19日的租金为971193.55元(77000元/月×12个月+77000元/月÷31天×19天),新亚公司认可跑山奔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支付的10000元用于抵扣租金,故跑山奔公司应支付的租金为961193.55元。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当月租金应在次月10日前支付,跑山奔公司确实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新亚公司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主张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以日利率5‰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已经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设定的最高利息计算标准,明显高于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利息损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兼顾实际损失、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及当前政策需要,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因此,跑山奔公司应向新亚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如下: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以7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以15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以23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以30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以46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以53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以61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以6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以7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以83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以9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961193.55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对新亚公司诉请的违约金超出部分,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自2021年5月19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广州市黄埔区博展物流园A区中的17台充电桩等设备及相关附属配件(详见附件二设备清单)返还给原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并向原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因无法返还其中1台干式变压器的设备价格177888.66元;
三、被告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961193.55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以7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以15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以23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以30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以46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以53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以61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以6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以7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以83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以9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961193.55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812元,由原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81元,被告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731元(该受理费原告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广州市跑山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137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文娟(代)
附一:申请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二: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1
直流双枪充电桩
XY-90KW-LBD
17
2
高压成套配电柜
1.名称:高压进线断路器柜
2.型号:KYN28
1
3
高压成套配电柜
1.名称:高压PT计量柜
2.型号:KYN28
1
4
高压成套配电柜
1.名称:高压出线断路器柜
2.型号:KYN28
1
5
电力电缆
1.名称:高压电缆
2.型号规格:10kV-YJV22-3*120mm2
3.高压出线柜至干式变压器
m
12.00
6
电力电缆头
1.名称:户内冷缩电缆终端头
2.规格型号:10kV-3*120mm2
2
7
干式变压器
1.名称:干式变压器
2.规格型号:10kV-SCB10-1600kvA
1
8
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
1.名称: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
2.额定电流:3200A
m
10.00
9
带形母线
1.名称:密集母线搭接铜排
2.额定电流:3200A
m
10.00
10
软母线
1.名称:软母线
2.额定电流:3200A
1
11
始端箱、分线箱
1.名称:始端箱
2
12
低压开关柜(屏)
1.名称;低压进线柜
2.规格型号:GCK
1
13
低压电容器柜
1.名称:低压电容柜
2.规格型号:GCK
1
14
低压开关柜(屏)
1.名称:低压馈线柜1
2.规格型号:GCK
1
15
低压开关柜(屏)
1.名称:低压馈线柜2
2.规格型号:GCK
1
16
接地母线
1.名称:户内接地母线
2.规格型号:镀锌扁铁40*4
m
80.00
17
电力变压器系统
1.名称:10kV以下变压器系统调试(容量2000kVA以下)
系统
1
18
送配电装置系统
1.名称:10kV以下交流供电系统调试(断路器)
系统
2
19
送配电装置系统
1.名称:10kV继保试验
系统
2
20
电缆试验
1.名称:电缆试验
1
21
避雷器
1.名称:避雷器调试10kV以下
1
22
接地装置试验
1.名称:接地网调试
系统
1
23
GPS测点
1.名称:GPS测点
5.000
24
照明配线
1.名称:动力配线
2.规格型号:BVV-2*4mm2
m
200.00
25
配电房门标志牌、变压器、开关警示牌等
20
26
防爆灯
1.名称:防爆灯
8
27
带应急安全出口标志灯
1.名称:带应急安全出口标志灯
2.规格:LED3W
1
28
按停开关
2
29
进线开关
1
30
绝缘胶垫
m2
30.00
31
灭火器箱(2只装)
2
32
干粉灭火器(手提式)
4
33
绝缘鞋(含校验费)
1
34
绝缘手套(含校验费)
1
35
10kV验电笔(含校验费)
1
36
防鼠板
1
37
高压一次安全运行操作细则牌及系统图牌
3
38
工具箱柜
1
39
涂配电房地板绿漆
m2
70.00
40
破复路面
1.名称:破复砼路面
m
35.00
41
配管
1.名称:电力电缆配管
2.材料:钢管DN150
m
35.00
42
破复绿化素土路面
1.名称:破复的绿化素土路面
m
308.00
43
埋设电缆配管
1.名称:埋设电缆配管
2.材质:PVC100
m
520.00
44
埋设电缆配管
1.名称:埋设电缆配管
2.材质:PVC150
m
590.00
45
新建户外配电箱基础
1.名称:新建户外配电箱基础
4
46
新建直流充电桩基础
1.名称:新建直流充电桩基础
2.尺寸:800x800x1000
10
47
户外落地式配电箱平台
1.名称:户外落地式配电箱平台
4
48
电缆直线井
1.名称:多回路电缆直线井
2.规格:砌砖、压顶
3.尺寸:1200*1100*1000
1
49
电缆转角井
1.名称:多回路电缆转角井
2.规格:砌砖、压顶
3.尺寸:1500*1100*1000
2
50
电缆井框
1.名称:电缆井框
2.材质:不等边角钢
3
51
电缆井盖板
1.名称:电缆井盖板
2.尺寸:30mm*1100mm*20mm
14
52
户外配电箱(设备价格)
1.名称:户外落地式配电总箱
2.型号:XL-1
1
53
户外配电箱(设备价格)
1.名称:户外落地式配电分接箱
2.型号:XL-2
1
54
户外配电箱(设备价格)
1.名称:户外落地式配电分接箱
2.型号:XL-3
1
55
户外配电箱(设备价格)
1.名称:户外落地式配电分接箱
2.型号:XL-4
1
56
户外配电箱(设备价格)
1.名称:户外落地式配电分接箱
2.型号:XL-5
1
57
电力电缆(主材)
1.名称:低压电缆
2.规格:1kV-YJV22-4x400+1x185mm2
m
76.00
58
电力电缆(主材)
1.名称:低压电缆
2.规格:1kV-YJV22-4x300+1x150mm2
m
435.00
59
电力电缆(主材)
1.名称:低压电缆
2.规格:1kV-YJV22-4x185+1x95mm2
m
419.00
60
电力电缆(主材)
1.名称:低压电缆
2.规格:1kV-YJV22-4x70+1x35mm2
m
651.00
61
电力电缆(主材)
1.名称:低压电缆
2.规格:1kV-YJV22-4x50+1x25mm2
m
93.00
62
电力电缆头
1.名称:户内热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
2.规格型号:1kV-4x400+1x185mm2
4
63
电力电缆头
1.名称:户内热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
2.规格型号:1kV-4x300+1x150mm2
4
64
电力电缆头
1.名称:户内热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
2
65
2.规格型号:1kV-3x240+1x120mm2
66
电力电缆头
1.名称:户内热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
2.规格型号:1kV-YJV22-4x185+1x95mm2
2
67
电力电缆头
1.名称:户内热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
2.规格型号:1kV-YJV22-4x70+1x35mm2
12
68
电力电缆头
1.名称:户内热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
2.规格型号:1kV-YJV22-4x50+1x25mm2
8
69
防火堵洞
1.名称:防火堵洞
2.盘柜下
14
70
接地母线
1.名称:接地线
2.材质:镀锌扁钢40*4
m
410.00
71
接地极
1.名称:接地极
2.角钢接地极制作、安装(坚土)
40
72
接地装置试验
1.名称:接地装置试验
系统
1
73
灭火器
1.名称:灭火器
2.规格:手提式
12
74
灭火器箱
1.名称:灭火器箱
2.规格:2个装
4
75
户外落地配电箱围栏
1.名称:户外落地配电箱围栏
2.材料:镀锌钢管
4
76
围栏挂牌
1.名称:围栏挂牌
2.规格:安全文明牌
32
77
电缆挂牌
1.名称:电缆挂牌
2.规格:不锈钢
32
78
低压电缆标志桩
1.名称:低压电缆标志桩
2.规格:砼结构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