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6809号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对原告苏州艾嘉亚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二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更改为“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3500元”;原判决书中第四页最后一行“返还原告苏州艾嘉亚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17790元”现更改为“返还原告苏州艾嘉亚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1779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元”。
审 判 员 陈建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闫可可
书 记 员 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