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有限公司

6809苏州某某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91民初6809号
原告:苏州***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同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80757068。
法定代表人:张军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忠刚,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尚,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钜庭路**车间三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4005827K。
法定代表人:周永官。
原告苏州***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以下简称“奉贤容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忠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奉贤容器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合同被告返还货物预付款10830元、支付违约金108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双方签订合同并且被告返还货物预付款17790元、支付违约金1083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0日、12月19日、12月23日,原告***公司向被告奉贤容器厂发出四份采购订单,并预付30%货款即17790元,约定交货时间均为2020年1月上、中旬,后被告未能按期交货。
被告奉贤容器厂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0日,原告***公司(需方)与被告奉贤容器厂(供方)达成采购订单,需方向供方采购G05206真空罐8个,总计232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提付70%,交货日期为2020年1月5日,若供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交期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合同总金额以每日1%标准向需方承担违约金或单方面解约并提出相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需方的全部损失及相应的诉讼、保全及保全担保、交通、律师费用)。
2019年12月13日,原告***公司向被告奉贤容器厂转账支付6960元。
2019年12月19日,原告***公司(需方)与被告奉贤容器厂(供方)达成采购订单,需方向供方采购G05307卧式真空罐2个,总计124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全款提货,交货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若供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交期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合同总金额以每日1%标准向需方承担违约金或单方面解约并提出相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需方的全部损失及相应的诉讼、保全及保全担保、交通、律师费用)。
同日,双方还达成另外一份采购订单,需方向供方采购立式G05310真空罐2个,立式G05311真空罐1个,总计175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全款提货,交货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若供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交期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合同总金额以每日1%标准向需方承担违约金或单方面解约并提出相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需方的全部损失及相应的诉讼、保全及保全担保、交通、律师费用)。
2019年12月23日,原告***公司(需方)与被告奉贤容器厂(供方)达成采购订单,需方向供方采购G05307卧式真空罐1个,总计62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全款提货,交货日期为2020年1月18日,若供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交期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合同总金额以每日1%标准向需方承担违约金或单方面解约并提出相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需方的全部损失及相应的诉讼、保全及保全担保、交通、律师费用)。
2019年12月25日,原告***公司向被告奉贤容器厂转账支付10830元。
2020年2月25日,原告***公司向被告奉贤容器厂发送律师函,指出其向被告发出多份采购订单,并且已经预付了30%货款,但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后经多次催促,被告迟迟未发货,请被告收到函件后五日内交付货物,否则将通过诉讼维护权利。
另查明,原告***公司因与被告奉贤容器厂货款纠纷,委托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诉讼事宜,支出律师费3500元。
诉讼中,原告***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该聊天记录系原告业务员谭彩霞与被告业务员高素明、业务总监陆总微信沟通记录,证实双方业务员通过微信形式确定采购订单,后疫情期间,原告一直和被告陆总沟通发货事宜,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采购订单、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公司以采购订单形式向被告奉贤容器厂采购真空罐,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预付了四份采购订单30%货款17790元,但被告未能按期交付货物,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解除双方之间四份采购订单,被告返还预付款1779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诉请违约金,虽然双方在订单中约定,逾期交付货款按照日1%标准承担违约金,但本院考虑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过错,双方合同履行情况,酌情认定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元。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苏州***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于2019年12月10日、12月19日、12月23日达成采购订单解除;
二、被告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17790元;
三、被告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元;
四、驳回原告苏州***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由被告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苏州***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建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闫可可
书 记 员 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