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5564号
原告:上海冠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高丰路**。
法定代表人:陆锦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运喜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侯捷,经理。
被告: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钜庭路**车间三iv>
法定代表人:周永官,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彩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发展路**
法定代表人:张桂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建国,男,上海亿彩塑料有限公司工作,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龑,上海万力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传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铮铮,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冠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运喜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上海三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亿彩塑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许力涛
人民陪审员 易旭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