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
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
校对打印:(书记员)
***发往单位:印刷份数: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3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
地址:烟台市栖霞跃进路6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