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 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 校对打印:(书记员) ***发往单位:印刷份数: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3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 地址:烟台市栖霞跃进路6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