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86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皇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皇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城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皇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栖霞市松山工业园内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栖国用(2005)第2802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皇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栖霞市松山工业园内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栖国用(2005)第280222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