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6民初1502号
原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跃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16527203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栖霞市松山工业园武当山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075768954J。
本院在审理原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烟台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烟台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的财产。原告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栖霞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烟台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存款5000000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