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6民初150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跃进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16527203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松山工业园武当山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075768954J。 解除保全申请人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鲁0686民初15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烟台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存款5000000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解除保全申请人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烟台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存款5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