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6民初150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跃进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16527203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松山工业园武当山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075768954J。
解除保全申请人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鲁0686民初15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烟台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存款5000000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解除保全申请人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烟台大鲤鱼绳网有限公司存款5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