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6民初2559号
原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跃进6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烟台欧克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烟台烟台欧克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3051360.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489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其中包括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烟台烟台欧克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明确,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