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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栖霞市寺口中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民初2833号 原告:***,男,汉族,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栖霞创新服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栖霞市寺口中学,住所栖霞市寺口镇安泰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86F4949096XQ。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告:栖霞市寺口中心小学,住所:栖霞市寺口镇安泰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86MB2725881B。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告:烟台市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市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61967833Y。 法定代表人:林翀。 被告: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栖霞市锦绣路9号栖霞名都小区A区A01-A03间1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16529702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栖霞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福山区***镇***村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4569705X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栖霞市跃进路668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16527203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原告***与被告栖霞市寺口中学、栖霞市寺口中心小学、烟台市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栖霞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