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6民初447号
原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跃进路668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05093795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跃进路668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16527203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第三人:***,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烟台建设工程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淑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