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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有限公司;徐州某甲有限公司;徐州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12707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告:徐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徐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甲有限公司、徐州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