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12708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告:徐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徐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甲有限公司、徐州某乙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