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478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杰,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杰,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茂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69。
法定代表人:杨冰。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与北辰路交叉口西北100米未央金茂府,其余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茂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怀周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梁 泽
书 记 员 周 欢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周欢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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