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550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海南五指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敏,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方兴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1号楼A座1001-1。
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伟,男,北京方兴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北京**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220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北京**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伍,男,北京**绿建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经理。
被告:中化**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亦庄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路18号院8号楼1层。
负责人:骆玉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女,中化**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亦庄分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男,中化**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亦庄分公司客服管家。
原告**与被告北京方兴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绿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化**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亦庄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查明事实存在一定难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毛希彤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