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2345号
原告:***,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良,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之父,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育才路**号。
被告:山东鼎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希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鼎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计9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审 判 员 李 玉
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