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678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山东鼎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97040290C,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希惠,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山东鼎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小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