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固建材有限公司

合肥安固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斯丹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2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安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香江世纪名城3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02609W(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斯丹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燎原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72225842(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合肥安固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斯丹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1民终40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斯丹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斯丹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80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