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固建材有限公司

合肥安固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裕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201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安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香江世纪名城3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02609W(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裕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龙城路南侧、桂王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2790934U(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安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裕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安徽裕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皖0122执2687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安徽裕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122执20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柯 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