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5312号
原告:南昌市某某电缆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某某公司、赣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蓉江新区(赣州)科技城一期5#楼502科研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证号:**。
原告南昌市某某电缆厂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年9月11日,原告南昌市某某电缆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某某电缆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某某电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4元,减半收取299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南昌市某某电缆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