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681民初3761号
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精深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蓉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案件保全费2470元,合计604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