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

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上海裕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282执23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12233R,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裕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裕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上海裕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预付款1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公告费600元,合计7300元,由被执行人上海裕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7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9月16日、9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工商、股票、股权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上述财产。 三、2022年9月20日,依法委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9月21日,依法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10月1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六、2022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股票、股权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0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及是否申请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申请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306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306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应收取执行费1859元,实际收取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