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

徐某某、江苏某某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82民初3027号 原告:徐某某,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皋市。 被告:江苏某某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