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6民初6543号
原告:天津菲沃斯紧固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千禧园29-2-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靖江新港园区新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菲沃斯紧固件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菲沃斯紧固件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菲沃斯紧固件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菲沃斯紧固件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菲沃斯紧固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