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

江某某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富奥电梯大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特307号
申请人: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12233R,住所地靖江市敦义大桥东首。
法定代表人:朱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正宇,靖江市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富奥电梯大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70384237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共建东路南侧、大丰路西侧(常州高新区大丰工业园投资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富奥电梯大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21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斜桥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富奥电梯大丰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货款181291.18元,约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3月止,每月月底前给付30000元,余款1291.18元于2021年4月30日给付清。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如富奥电梯大丰股份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下余全部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富奥电梯大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斜桥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国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