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昊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

江某某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与扬州恒隆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恒隆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孔维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恒隆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1012民初6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7日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2018)苏1012民初6701号民事调解书,及强制执行被申请人50万元及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11月10日通过江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我案系轮候冻结,无车辆、房产信息,经四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邮寄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
4、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及上述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任苏祁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