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179号
原告: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敦义大桥东首。
法定代表人:朱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丹阳市合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郑爱琴。
原告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合辉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陶永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仇志泉
书 记 员 卢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