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初1516号
原告: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敦义大桥东首。
法定代表人:朱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正宇,靖江市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
法定代表人:袁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宇。
原告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昊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吉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昊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正宇、被告多吉盛公司委托代理人陆春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昊公司起诉称:判令多吉盛公司给付永昊公司货款149183.24元;本案诉讼费由多吉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永昊公司从2018年1月开始向多吉盛公司提供各种规格的标准件,多吉盛公司共欠永昊公司货款149183.24元,经永昊公司多次催讨未付。故请求法院支持永昊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多吉盛公司辩称:对永昊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原告永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核实,对永昊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及销售清单;增值税发票(尾号9824)及采购订单;增值税发票(尾号0182)及发货清单、采购订单;增值税发票(尾号5661)及销售清单;增值税发票(尾号5302)及销售清单;增值税发票抵扣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业务联系函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永昊公司与多吉盛公司自2018年1月起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永昊公司向多吉盛公司提供各种规格的标准件,货款金额合计149183.24元。永昊公司向多吉盛公司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多吉盛公司亦进行了抵扣认证。因多吉盛公司未能及时清偿货款,遂引起本案讼争。
本院认为:永昊公司与多吉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享有各项权利及履行义务。多吉盛公司对永昊公司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金额均表示无异议,故多吉盛公司应向永昊公司承担清偿货款的责任。本院对永昊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货款149183.24元。
如被告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4元,由被告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户1900********)。
审 判 长 崔 丽
审 判 员 舒 宁
人民陪审员 王杭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