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356号之一
原告: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敦义大桥东首。
法定代表人:朱汉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桂鑫,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453室。
法定代表人:谢能斌。
原告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陶永华
人民陪审员 徐卫明
人民陪审员 项桂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仇志泉
书 记 员 卢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