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2449号
申请执行人: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12233R,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汉华。
被执行人:象***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308951013Q,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谢海涛。
申请执行人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苏1282民特3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象***机械有限公司结欠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货款120248.58元,约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3月止,每月月底前各给付20000元,余款248.58元于2021年4月底前付清。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如象***机械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下余全部货款。因被执行人象***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其名下牌号为浙B×××××、浙B×××××、浙B×××××车辆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未处置。
3.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及理财产品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保险及理财产品信息。
6.本院于执行过程中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所在社区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8.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信息。
9.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82民特33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徐 华
审判员 邹江川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执行助理陈哲源
书记员 朱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