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北极光乌素图滑雪渡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81民初4246号
原告: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西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95886538U。
法定代表人:吴振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伟,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呼和浩特市北极光乌素图滑雪渡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回民区乌素图疗养院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752577128U。
法定代表人:唐大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群,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北极光乌素图滑雪渡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伟、被告呼和浩特市北极光乌素图滑雪渡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189,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6日被告为购买原告公司魔毯,于2015年7月6日、2015年7月31日签订魔毯设备销售合同及附加合同。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价格、付款方式等。原告按约定交付产品,被告偿付货款后,下欠货款189,4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
呼和浩特市北极光乌素图滑雪渡假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189,400元没有异议。但原告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交付的魔毯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已经大于189,400元,关于设备质量问题、损失问题被告另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849,400元,未还属实,原告多次通过业务员实地催要、电话联系等方式追要诉讼时效多次存在中断情况,已经重新计算,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关于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设备质量问题被告表示另行主张权利,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呼和浩特市北极光乌素图滑雪渡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89,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4,088,减半收取2,044元,由呼和浩特市北极光乌素图滑雪渡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清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