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民初10007号
原告: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西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95886538U。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西村村。
法定代表人:吴振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伟,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
原告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爱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