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利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453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西村村。组织机构代码:395886538。
法定代表人:吴振杰。
被执行人:陕西利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区居业家园3栋101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231792X。
法定代表人:刘宁。
本院在执行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利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利荣达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0,97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崔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