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恢1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西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95886538U。
法定代表人:吴振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伟,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遵义大娄山体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黄莲乡黄莲坝村马王沟村民组黄柏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353583360F。
法定代表人:黄长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遵义大娄山体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遵义大娄山体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56700元及利息。因遵义大娄山体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遵义大娄山体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遵义大娄山体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五、委托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前往桐梓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遵义大娄山体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遵义大娄山体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经歇业。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遵义大娄山体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