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恢5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西村村。
法定代表人:吴振杰。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北极光乌素图滑雪渡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回民区乌素图疗养院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唐大运。
本院在执行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北极光乌素图滑雪渡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北极光乌素图滑雪渡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北极光乌素图滑雪渡假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北极光乌素图滑雪渡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北极光乌素图滑雪渡假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4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宏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崔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