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三泉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395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西村村。
法定代表人:吴振杰。
被执行人:山西三泉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三泉头村。
法定代表人:许鸿林。
本院在执行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三泉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晋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1执39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亮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