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执1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青岛信元物和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95613896K,山东省青岛市南山区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泉。
本院在执行***与青岛信元物和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信元物和供应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信元物和供应链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80×××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796.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马德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