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执行人:青岛信元物和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95613896K,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山区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信元物和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将案款全部给付为由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对阳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案字(2019)第1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执10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鹿 伟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鸿珊